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偃师市廉租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《偃师市2015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、标准》的通知
编辑:西华楼市网   2015年05月12日14:27   来源:偃师房产管理局  
各乡镇、市工业区管委会、市直有关单位:

    根据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》(国发〔2007〕24号)关于“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、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,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”的规定,并结合偃师市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,《偃师市2015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标准》经偃师市廉租住房管理领导小组研究通过,现予公布,请遵照执行。

    附:偃师市2015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标准

     2015年4月28日

    附件: 偃师市2015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标准

     一、廉租住房保障对象

    (一)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

    1、申请对象属于偃师市城镇常住户口;

    2、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(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);

    3、申请人及其配偶、子女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7平方米以下(含17平方米);

    4、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、抚养和扶养关系。

    (二)市政府认为其他需要保障的对象

    二、廉租住房面积保障标准

    (一)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为17平方米。

    (二)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差面积补贴。

    三、租赁补贴保障标准

    低保家庭租赁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5元/平方米执行。

    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3元/平方米执行。

    最低保障标准为每户每月40元(每户每月不足40元的按40元补贴)。

    四、申请人需提交的有关资料

    (一)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及相关有效证明。

    (二)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、低收入证明。

    (三)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。

    (四)租赁合同及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相关手续资料。

    (五)根据要求需提供的其他证明。

    以上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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